【縱火判囚】涉九龍塘站串謀縱火 3男罪成判囚50至54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2/28 14: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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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4名男子涉於2019年10月中,以汽油焚燒港鐵九龍塘站閘機,被控串謀縱火罪等罪,其中2人經審訊後,今(28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立,另1人則脫罪,連同早前認罪的2人,3人分別被判監52個月、50個月及54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涉及向港鐵設施縱火,地點更是繁忙港鐵站,威脅站內職員及乘客生命。

4名被告依次為曾裕生(送貨員,27歲)、黃漢偉(公司東主,31歲)、鄭偉森(技術員,34歲)和王錦發(除草工人,41歲),同被控1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。曾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、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罪。曾、黃於早前認罪。

法官在裁決時指,鄭在接載黃往九龍塘途中 ,曾多番勸告黃不要參與投擲汽油彈,黃答應後聲稱往九龍塘會合朋友。而鄭接載曾、黃兩人離開義德道小公園後,曾才告知他剛在九龍塘投擲汽油彈。

法官續指,片段中鄭似乎與曾、黃的互動不多,而黃、鄭在案發前未有社交媒體訊息,顯示鄭案發時或不知道黃會策劃或參與縱火,遂裁定鄭的串謀縱火罪不成立。

法官又指,從黃、王兩人WhatsApp通訊內容顯示,黃在案發前1天告知王當晚有行動,及後又將行動日期改為案發當日,王又表示有心理準備坐牢及使用汽油彈。

法官指案發當日,黃曾在王的輕型貨車上取走黑色背囊後到九龍塘站縱火,可見王負責提供在場支援及物資運輸,遂裁定王串謀縱火罪成立。
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曾在社會氣氛影響下犯案,事後感到極大悔意,並及早認罪;黃雖未有及早認罪,但亦在審訊期間認罪,望有接近20%刑期扣減;王則育有2名女兒,是家庭支柱,雖未有認罪,但亦承認大部分案情,節省法庭時間。

法官在判刑時指,本案涉向港鐵設施縱火,威脅站內職員及乘客生命,判刑必須具阻嚇性。法官續指,縱火地點更是繁忙地鐵站,燃點火種的4分鐘內,約有66至70人經過該處,加上被告伙同犯案,事前有計劃及有預謀,均是加刑因素。

法官判曾、黃及王判監52個月、50個月及54個月,並頒令每人賠償9,368港元。

案情指,閉路電視片段顯示,曾、黃事前曾會面交談。曾於當日下午在九龍塘站的閘機前放下2瓶汽油後轉身離去,黃接着點燃汽油。閘機起火後,有乘客目睹所有人走向不同方向,只有黃獨自跑離起火地點。

根據WhatsApp信息記錄顯示,黃案發前1天問及1男子是否願意使用武力,對方回覆願意扔汽油彈和石頭。案發當日,黃在WhatsApp催促該男子盡快趕到現場,因為「還要將一些東西混合到瓶子裏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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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